馬英九特別費案 余文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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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央社 | |
2007-12-28 | |
〔中央社〕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馬英九無罪判決;前台北市政府秘書余文則被判處應執行一年有期徒刑。 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年二月十三日偵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余文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獲緩起訴處分。台北地院八月十四日一審宣判馬英九無罪,余文判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