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議可修否? 藍昨是今非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自由時報   
2010-07-05

〔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近來朝野針對立院如何審議ECFA爭論不休,藍營甚至主張國會對ECFA不具審修之權,但回顧歷史,不管是早年國民黨執政時期兩度提出的兩岸協議處理草案,及馬政府執政後,立院提出的建議修法版本,都明確主張國會對兩岸協議內容有審議「修正」之權,而非只有准駁權而已。

曾三度提出審議版本

以馬總統為首的馬政府團隊,近來均堅稱立院審議ECFA只能全案准駁,而不能修正,馬還說,ECFA雖不是條約,但可以比照條約辦理,國會可以反對、也可以否決,但是不能修正。但諷刺的是,同樣是國民黨執政,對立院審議兩岸協議的「權限」主張,藍營卻「昨是今非」。

國會對協議有修正權

國民黨在八十六年與八十八年執政時期,曾兩度以行政院名義向立院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當時提案的行政院長就是現任副總統蕭萬長,其所提立法版本,明確主張國會對兩岸協議有修改之權,與目前馬政府的主張,可說是南轅北轍。

當年蕭揆提送立院的立法版本,明訂協議案未獲立院議決通過或「以附修改意見通過者」,應即通知協議對方,必要時得與協議對方再行協商。因此,根據當年執政的國民黨所提提案內容,立院對兩岸協議是有修改之權。

馬政府執政後,兩岸重啟談判。前年六月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與對岸簽署兩岸包機等協議後,拜會立院,當時立法院長王金平就將立院幕僚單位研擬的兩岸協議處理條例草案交江帶回行政部門參考,但行政部門拒擬訂兩岸協議處理專法,使得立院迄今仍無處理兩岸協議的專法可依循。

當時立院研擬的版本明訂立法院審議兩岸協議時,對有明顯違背國家或人民利益之條款,「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修正意見或保留」。亦即國會對於兩岸協議,可經審議後提出修正或保留意見。

Source: 自由時報


 Facebook! Plurk! LINE s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