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件跨國官司看台灣地位/美台關係 美國法院審理中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林志昇.何瑞元   
2007-04-09

日本京都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審判長藤田宙靖(FUJITA Tokiyasu),三月二十七日對纏訟四十年的光華寮案判決指出:「過去的四次以『中華民國』為原告的判決均屬違法,『中華民國』並不能作為本訴訟案的原告。」稍早,還有一件「中華民國」官司卻為台灣媒體所忽略。

台灣人林志昇(Roger C.S. Lin)於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具狀向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釐清」台灣與美國的戰後關係與「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地位。聯邦法院於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正式駁回(deny)美國國務院以事涉「政治問題」與「國家免訴」促請取消(dismiss)審理本訴訟案的要求。許多知情的台灣人都鬆了口氣(筆者又在三月十九日追加以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殘忍對待」為理由,要求美國國務院應該遵守憲法第五修正案,發放美國國民護照給台灣人)!

本案案號:〔Lin v. USA Civil Action No.06-1825 Judge Rosemary M.Collyer〕,我等人根據戰後歷史與法律條文訴訟如下:

一、台灣地位應該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和「台灣關係法」才是正確,這是美國參議院通過的條約,美國憲法第六條規定視同憲法;「一中政策」與「中美三個公報」只不過是美總統行使的「外交權」而已。

二、蔣介石在台灣接受日本台灣投降以後,台灣在法律上仍屬日本領土,麥克阿瑟將軍一九五一年五月即在美國國會聽證會說:「在法律上,台灣仍屬於日本帝國之一部分。」

三、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台灣的「征服者」和「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委託,佔領台灣,而台灣的法律地位,必須等到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後才能確定。

四、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十二月逃難至佔領中的台灣,離開中國領土變為流亡政府。

五、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日本放棄台灣澎湖之權利、所有權和請求權。沒有指定收受國。第二十三條:規範美國的「主要佔領權」國地理範圍,其中包括台灣、澎湖。

六、該約第四條b項進一步確認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軍事政府是被佔領地區執行政府職能的管理當局。

七、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有佔領與管理台灣之主從關係。

八、國際法中,沒有流亡政府演進成主權國家而就地合法的法理。

九、台灣人民至今沒有國際公認的「國籍」,美國「主要佔領權」國不可以違反憲法「殘忍對待」台灣人民。

將來美國聯邦法院確定美國對台灣之管轄後,台灣是美國列島區第六個主要海外領土,台灣人民可以正大光明要求「正名」與「制憲」。(作者任職「台灣平民行動黨」政治研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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